(2015)温苍执民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叶秋花、高雪亮等与苍南县灵溪镇百丈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秋花,高雪亮,高雪镇,高雪明,高建秋,高建惠,苍南县灵溪镇百丈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876号申请执行人叶秋花。申请执行人高雪亮。申请执行人高雪镇。申请执行人高雪明。申请执行人高建秋。申请执行人高建惠。被执行人苍南县灵溪镇百丈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炳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叶秋花、高雪亮、高雪镇、高雪明、高建秋、高建惠与被执行人苍南县灵溪镇百丈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苍南县灵溪镇百丈村民委员会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苍南县灵溪镇百丈村民委员会缴纳执行款69360元;二、负担案件诉讼费767元,申请执行费9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苍南县灵溪镇百丈村民委员会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苍南县灵溪镇百丈村民委员会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此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苍南县灵溪镇百丈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苍南县灵溪镇百丈村民委员会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苍南县灵溪镇百丈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苍南县灵溪镇百丈村民委员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8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侯百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新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