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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姚中武、胡黎宏与胡黎宏、昌邑市嘉诚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姚中武。被告胡黎宏。被告昌邑市嘉诚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昌邑市。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地址:潍坊市。被告魏华东。被告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地址:潍坊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中武诉被告胡黎宏、昌邑市嘉诚运输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魏华东、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治疗终结,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魏信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海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