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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某物业公司诉被告王某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物业公司,王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854号原告某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物业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物业公司诉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物业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完毕”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某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物业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某物业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熊龙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宋华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