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固刑初字第0011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男,1989年7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刘庄村刘庄*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固镇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年11月17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固镇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宇、代理检察员吴小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9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徐某甲驾驶皖C×××××号三轮摩托车沿着省道S304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固镇县城关镇龙滩村王桥庄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徐家永相撞,造成徐家永当场死亡,皖C×××××号三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徐某甲驾驶皖C×××××号三轮摩托车驶离现场。2014年11月17日,经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徐某甲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徐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固镇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制作的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5.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9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徐某甲驾驶皖C×××××号三轮摩托车沿着省道S304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固镇县城关镇龙滩村王桥庄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徐家永相撞,造成徐家永当场死亡,皖C×××××号三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徐某甲驾驶皖C×××××号三轮摩托车驶离现场。2014年11月17日,经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徐某甲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2014年10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到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徐某甲的家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人民币17万元的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固镇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固镇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固镇县道交事故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人徐某乙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且被害人近亲属已对被告人徐某甲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徐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 军代理审判员 韩小亮人民陪审员 吴志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谷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