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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3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韩玉华与北京中瑞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华,北京中瑞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3188号原告韩玉华,女,1979年11月8日出生。被告北京中瑞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工业开发区康西路703号。法定代表人邹远胜,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玉华与被告北京中瑞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韩玉华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韩玉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 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小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