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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遵义君耀文贸易有限公司诉周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君耀文贸易有限公司,周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1405号原告遵义君耀文贸易有限公司,地址:遵义市红花岗区。法定代表人谢子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况明应,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珣,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君耀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遵义君耀文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君耀文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君耀文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君耀文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育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