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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湖商终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贺茂芳与赵跃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跃强,贺茂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商终字第3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跃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茂芳。上诉人赵跃强为与被上诉人贺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兴县人民法院(2015)湖长矿商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赵跃强在收到本院《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跃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长兴县人民法院(2015)湖长矿商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瑞芳代理审判员  郑 扬代理审判员  朱国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秋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