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林秋月与叶晓宝、陈忠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秋月,叶晓宝,陈忠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124号原告林秋月,女,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陈战英,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晓宝,女,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忠隆,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秋月与被告叶晓宝、陈忠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用,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且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施纯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杰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