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汀执行字第2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付文平、张丽楠与董荣荣、李延屏、郑梅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文平,张丽楠,董荣荣,李延屏,郑梅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2036号申请执行人付文平,男,1975年11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张丽楠,女,1978年9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袁志峰,长汀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董荣荣,男,196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李延屏,男,1953年9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郑梅珍,女,1957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4)汀民初字第23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付文平、张丽楠与被执行人董荣荣、李延屏、郑梅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20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腾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