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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巍商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赵红生与吕小钟、施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生,吕小钟,施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509号原告:赵红生。被告:吕小钟。被告:施忠芳。原告赵红生为与被告吕小钟、施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吕小钟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4月25日起月息2.5%计算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由被告施忠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赵红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小钟、施忠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3月25日,被告吕小钟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得现金10万元,双方约定借期至2015年3月25日,利息按月息2.5%计算。被告施忠芳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债务到期后两年。但迄今为止,两被告均未归还任何款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小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赵红生借款10万元并自2014年3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施忠芳应对上述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赵红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吕小钟负担,由施忠芳负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