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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执字第003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藁城市炎鑫电器有限公司申请上海浦变新疆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藁城市炎鑫电器有限公司,上海浦变新疆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藁执字第00320-1号申请执行人藁城市炎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藁城区。常安镇北周卦村。法定代表人:聂志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上海浦变新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市建国西路华美庭园门面房76区1丘**栋5-101。。法定代表人:马兵,该公司经理。藁城市炎鑫电器有限公司诉上海浦变新疆电气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5)藁民初字第00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藁城市炎鑫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保证执行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上海浦变新疆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彩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永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