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初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毛延芳与毛照要赡养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1553号原告毛延芳与被告毛照要赡养纠纷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毛延芳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程相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楷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