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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初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毛延芳与毛照要赡养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1553号原告毛延芳与被告毛照要赡养纠纷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毛延芳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程相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楷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