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赤刑执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商利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商利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936号罪犯商利,曾用名杨超、陈超、黄埔子超、超超,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初中文化。2008年5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4月22日刑满释放。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第九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八月十日作出(2011)喀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商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11年3月25日起至2025年9月24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13)赤刑执字第141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改为自2011年3月25日起至2025年2月24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商利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商利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学习,成绩平均分为95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小型变压器绕线劳动中,共创造产值21442.13元,获奖金1258.3元。自2013年7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累计获计分考核分329分,获记功五次。本院认为,罪犯商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商利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改为自2011年3月25日起至2024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子武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代理审判员  徐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