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武英与兰州黄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武英,兰州黄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刘武英,女,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委托代理人闫向东,系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兰州黄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黄海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法定代表人郭文林,黄海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世语,系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武英与黄海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刘武英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安民三初字第201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同年3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武英的执行请求是:1、请求被执行人黄海公司支付赔偿金及各项费用共计109196.6元。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明情况:1、2015年3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黄海公司送达了(2015)安法执字第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黄海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2、2015年3月18日本院通过房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黄海公司的房产登记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协助查询单位兰州房地产交易中心同日反馈本院,被查询人黄海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3、2015年3月18日本院通过车辆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黄海公司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协助查询单位兰州市车辆管理所反馈本院,被查询人黄海公司名下登记注册有车号为甘AF19**、甘A735**、甘A529**、甘AAD5**、甘ARN5**车辆共计5辆。4、2015年3月13日本院先后通过交通银行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省分行共计3个网点查询到被执行人黄海公司在上述银行帐户内的存款共计2653.22余元(未冻结扣划)。执行结果: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海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给付申请人刘武英赔偿款20000元,2015年5月25日给付赔偿款30000元,余款59991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付清。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安民三初字第20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届时,若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法律文书(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志群执行员 张育宝执行员 赵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炜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