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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侯梨智与王锦源、珠海市斗门区海源水产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北极品水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梨智,王锦源,珠海市斗门区海源水产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北极品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857号原告:侯梨智,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鄞县。委托代理人:夏光霞,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锦源,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珠海市斗门区海源水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王锦源。被告:珠海北极品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何嘉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梨智诉被告王锦源、珠海市斗门区海源水产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北极品水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梨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侯梨智负担。审 判 长  梅凯文审 判 员  赵心晶代理审判员  周梦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小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