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侯梨智与王锦源、珠海市斗门区海源水产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北极品水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梨智,王锦源,珠海市斗门区海源水产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北极品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857号原告:侯梨智,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鄞县。委托代理人:夏光霞,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锦源,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珠海市斗门区海源水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王锦源。被告:珠海北极品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何嘉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梨智诉被告王锦源、珠海市斗门区海源水产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北极品水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梨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侯梨智负担。审 判 长 梅凯文审 判 员 赵心晶代理审判员 周梦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小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