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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执字第0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与林建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林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辰执字第0515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被执行人林建。本院做出的(2013)辰民初字第26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林建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京津公路东侧天津国际工业品交易城C2-8号房屋。查封期间为三年,自2015年5月25日至2018年5月24日。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石全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