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黄惠明与关锦平、刘英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惠明,关锦平,刘英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456号原告黄惠明,女,汉族,1958年11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梅江东村15巷**号-1,身份证号码4407211958********。诉讼代理人陈国雄,男,汉族,1987年9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407821987********。系原告黄惠明的儿子。被告关锦平,男,汉族,1962年7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圭峰东路**号*座703,身份证号码4407211962********。被告刘英华,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和兴里**号504。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东门路二巷2号101。负责人郭长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惠明诉被告关锦平、刘英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惠明于2015年5月25日以重新整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惠明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惠明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85元,由原告黄惠明负担。审判员 冯豪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嘉文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