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法执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高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法执字第00495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某乙,男汉族。本院执行的高某甲与高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026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高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玻璃款8530元及迟延利息(利率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时间从2014年7月24日起计算到实际还款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高某乙于2015年5月25日支付申请执行人高某甲案件款2000元,下余6530元于2015年6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如被执行人高某乙逾期不履行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靖法执字第006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玉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