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包民二初字第0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海萍与安徽昊元建筑设备租赁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萍,安徽昊元建筑设备租赁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259号原告:王海萍,女,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安徽昊元建筑设备租赁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岳西路31号经典雅苑1幢505室,组织机构代码:571761372。本院审理原告王海萍诉被告安徽昊元建筑设备租赁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萍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萍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4元,减半收取1152元,合计1152元,由原告王海萍承担。审判员  黄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