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391号原告陈某,粮农。委托代理人赵鹏亮,广西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苏某(曾用名苏良波),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25日以仍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到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陆 杰审 判 员 张行文人民陪审员 廖革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覃俊铭原告:陈某,女,1983年6月26日生,汉族。被告:苏某,男,1984年5月3日生,汉族。法定代表人:XXX。陈某诉苏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长陆杰审判员张行文审判员陆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覃俊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