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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徐立强与陶海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立强,陶海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487号申请执行人徐立强。被执行人陶海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民初字第170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陶海发名下位于高密市橡胶厂宿舍房屋xxx处,房权证号潍高房权证密水字第××号。被执行人陶海发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陶海发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陶海发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