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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福民一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陈明和与申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和,申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福民一初字第66号原告陈明和。被告申学。本院在审理陈明和诉申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明和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和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为666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明和负担。财产保全费633元(因未采取保全措施,该款退回给原告)。审判员  王家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献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