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福民一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陈明和与申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和,申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福民一初字第66号原告陈明和。被告申学。本院在审理陈明和诉申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明和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和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为666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明和负担。财产保全费633元(因未采取保全措施,该款退回给原告)。审判员 王家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献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