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九商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杭州越盛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一飞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越盛实业有限公司,安徽一飞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九商初字第220号原告杭州越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宏程国际大厦903室A。法定代表人:章建东。被告安徽一飞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经济开发区国安路。法定代表人:张雪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越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一飞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越盛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沈 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施周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