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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8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与冯×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冯×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8419号原告李×,女性,年龄40。被告冯×,男性,年龄41,。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冯×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金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