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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南执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陈某赡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南执字第0009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甘某。陈某诉甘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的(2014)鄂汉南湘民初字第002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甘某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甘某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甘某至今仍未履行。因被执行人甘某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原登记在甘某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康泰路14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房私字第XX-XXXX号、建筑面积:32.3㎡)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为陈某与甘某按份共有(陈某享有20%房屋所有权、甘某享有80%房屋所有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翁银利审 判 员  李海元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熊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