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梁绍军与马成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绍军,马成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822号申请执行人梁绍军,男,1976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马成奎,男,1957年8月16日生,回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绍军与被执行人马成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3)双民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岩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