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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葫芦岛xxxx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建昌县xxxx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葫芦岛xxxx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建昌县xxxx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423号原告葫芦岛xxxx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xx,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xx,系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佟xx,系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昌县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xx,系董事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葫芦岛xxxx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建昌县xxxx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葫芦岛xxxx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葫芦岛xxxx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葫芦岛xxxx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葫芦岛xxxx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骆成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才湛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