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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鲁从贤与王一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从贤,王一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0391号原告鲁从贤。被告王一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宁路8号。负责人鲁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从贤与被告王一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鲁从贤于2015年5月22日以其病情未完全治愈,需进一步治疗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一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从贤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鲁从贤撤回对王一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鲁从贤负担。审判员  林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应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