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谢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0493号原告:谢某,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薛飞,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199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怀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储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