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贾建平诉郝云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伊民初字第1464号原告贾某某。被告郝某某。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被告郝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郝某某在庭审中途未经法庭准许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某起诉称,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郝某某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于XXX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贾某甲,于XXX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贾某乙。结婚以来,原、被告感情一直很好,XXXX年开始,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矛盾不断。XXX年X月,被告郝某某离家去了娘家,X月份回来后,原告贾某某离家出走并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调解或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贾某乙由原告贾某某抚养,婚生女贾某甲由被告郝某某抚养,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家庭共同财产有:北京现代轿车一辆,价值1万元,归原告贾某某所有;为照顾婚生长女贾某甲就近上学,将价值20万元房屋一套归被告郝某某所有。家庭共同债权有:文明地产工地欠款6、7万元(具体账目还未算清)。家庭共同债务有:欠贾怀雄8万元,欠贾占雄4万元,欠任二宝2.5万元,欠李要2万元,欠刘兵1万元,欠乔富2万元,欠韩利兵6000元,欠高山2万元,共计欠款22.1万元。被告郝某某答辩称,不同意与原告贾某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有:房屋一套,是以原告贾某某的名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因房屋是二手房,故无产权证书。房屋一套,面积约93平方米,无房屋产权证书。沙柳树、土地,具体亩数及数量记不清了。有家庭共同债权杨艾所欠40万元,无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贾某某未向法庭提供任何书面证据。被告郝某某中途退庭,亦未向法庭提供任何书面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郝某某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于XXX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贾某甲,于XXX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贾某乙。家庭共同财产有房屋一套。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贾某某主张与被告郝某某夫妻感情破裂,但未出具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被告郝某某也不同意与原告贾某某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双方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贾某某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旭影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