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南民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33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祝某某。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晓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