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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一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韩立丛与郑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立丛,郑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716号原告:韩立丛,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城关工农路***号*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707291968********。被告:郑军,成年。原告韩立丛诉被告郑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韩立丛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立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韩立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苗 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