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一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韩立丛与郑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立丛,郑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716号原告:韩立丛,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城关工农路***号*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707291968********。被告:郑军,成年。原告韩立丛诉被告郑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韩立丛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立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韩立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苗 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