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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无锡新区凤凰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振宇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新区凤凰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黄振宇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31号原告无锡新区凤凰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长江北路20号。法定代表人林高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晓丹,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振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新区凤凰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区医院)与被告黄振宇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区医院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新区医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区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新区医院预交),由新区医院负担。审 判 长  王莉娜审 判 员  郭莹华人民陪审员  蔡卓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陆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