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海阳照明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双金格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海阳照明有限公司,深圳市双金格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拟稿人何静拟稿时间2015.5.25核稿意见打印10份领导批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834号原告深圳市金海阳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56573190-0。法定代表人郭红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海秋,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双金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固戍路口边)愉盛工业区第11栋3楼左,组织机构代码69251669-9。法定代表人吴崇强。原告深圳市金海阳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双金格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海阳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1元,减半收取395.50元,由原告深圳市金海阳照明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庄秋玲(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