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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执字第2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李树堃与天津市来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凤来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堃,天津市来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凤来,高文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辰执字第2319号申请执行人李树堃。被执行人天津市来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杨咀村。法定代表人武凤来,董事长。被执行人武凤来。被执行人高文起。申请执行人李树堃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来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凤来、高文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市来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不经营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武凤来有坐落于北辰区瑞通里12-1-302号房屋一套,已由本院在房屋登记机关进行了查封。此外,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及股权等相关信息登记,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钢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全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