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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商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兖矿集团大陆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昊克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兖矿集团大陆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昊克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商初字第00181号原告兖矿集团大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兴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宏伟,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晔,该公司职工。被告江苏昊克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璜土镇澄常工业集中区姬山路2号。法定代表人沈杰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建宏,江阴市璜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兖矿集团大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昊克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兖矿集团大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昊克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兖矿集团大陆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兖矿集团大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1060元(兖矿集团大陆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兖矿集团大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奕人民陪审员  方国钦人民陪审员  曹惠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嘉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