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醴法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汤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醴法刑初字第105号公诉机关醴陵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小学文化,住湖南省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3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3月13日被醴陵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以醴检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汤某某持“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发动机号为1082216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醴陵市城区方向驶往醴陵市王仙镇方向。当日18时20分许,途经醴陵市长庆新区庄埠村铺上组地段时,因没有及时发现在道路右侧路边的行人钟香南,造成与之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钟香南被撞受伤后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15年1月5日死亡。经认定,汤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死亡赔偿协议、证明、报告、土葬证明、住院病历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株公交认字【2015】第F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某某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汤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案件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以自己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5万元,因家庭困难,无力赔偿其他损失为由进行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汤某某驾驶发动机号为1082216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醴陵市城区方向驶往醴陵市王仙镇方向。当日18时20分许,途经醴陵市长庆新区庄埠村铺上组地段时,与在道路右侧路��行走的被害人钟香南相撞,造成被害人钟香南重度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15年1月5日死亡。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汤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因被害人钟香南死亡的损失50000元,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证明: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死亡赔偿协议、证明、报告、土葬证明、住院病历等;2、证人汤志、汤玲芝、汤苗群的证言;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株洲渌源司法鉴定所【2015】病证字第1号鉴定意见、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过失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汤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汤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某某犯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敏洁审 判 员 谭跃进人民陪审员 黎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利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