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蒋希伦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希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466号罪犯蒋希伦,曾用名蒋贵宝,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4日作出(2009)惠中法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希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蒋希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1年8月19日、2013年8月23日,分别以(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1806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7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刑期一年、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1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蒋希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希伦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1月30日共获得嘉奖20次,2013年12月、2014年6月、2014年12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4年3月、2015年2月共获得记功奖励2次,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暂未履行财产刑。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3年6月7日至2015年1月19日期间共支出约5364.31元,狱内月均消费约为268.22元,在广东省东莞监狱的经济账户余额为242.2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希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现。该犯犯抢劫罪,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希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8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小玲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理阳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敏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