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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6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重庆茂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兴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茂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兴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6649号原告重庆茂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白欣路22号附8号,组织机构代码57343929-9。法定代表人梅政。被告朱兴东,男,49岁,住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茂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兴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兴东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茂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茂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茂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霄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