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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1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 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 张小芬、被告 彭大艳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某某有限公司,张某某,彭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999号原告商丘市某某有限公司,被告张某某,女,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彭某某,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商丘市某某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戴彦欣审 判 员  蔡文卿人民陪审员  王春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孔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