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1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 商丘市运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 张小芬、被告 彭大艳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某某有限公司,张某某,彭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999号原告商丘市某某有限公司,被告张某某,女,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彭某某,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商丘市某某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戴彦欣审 判 员 蔡文卿人民陪审员 王春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孔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