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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二初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赵旭伟与周云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00260号原告赵旭伟,男,汉族。被告周云飞,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旭伟与被告周云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勋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旭伟与被告周云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被告将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辽HCHX**号车辆转让给原告,买卖价格为人民币500000元整,双方签订协议原告给付被告相应的价款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将车辆过户到原告名下,被告拖延不履行义务。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合法有效,车辆所有权已经归原告所有,被告有义务配合原告进行过户登记。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周云飞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同意配合原告将车辆进行过户登记。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供了未过户二手车辆买卖协议,以证明被告周云飞与原告赵旭伟签订的二手车辆买卖协议有效。被告没有异议。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二手车辆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依据原、被告陈述及对双方提供的证据的审查与认定,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7月7日,被告周云飞自愿将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出售给原告,车辆号码为辽HCHX**,买卖价格为人民币500000元整。同时,双方约定,如任何一方违约,则按照买卖总价的20%的比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本协议。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未过户二手车辆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且原告赵旭伟已实际支付了购买车辆的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配合原告将车辆过户。原被告双方约定的20%的违约金,因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未能举证证明,故不予采纳。本院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辽HCHX**号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归原告赵旭伟所有;二、被告周云飞协助原告赵旭伟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勋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简佳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