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8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北京万盛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坚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盛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坚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8237号原告北京万盛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新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秀虹,董事长。被告李坚光,男,1951年10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盛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坚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万盛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北京万盛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万盛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九十九元,由北京万盛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袁艳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