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宾执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冷从彬与凌成松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从彬,凌成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宾执字第692号申请执行人冷从彬。委托代理人洪祥书,自贡市自流井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凌成松。冷从彬与凌成松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宜宾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冷从彬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启康审 判 员 郑广宜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兴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