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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一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谢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953号原告谢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没有规避法律,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覃永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关 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