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立终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河南芳泰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美珍、原审被告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芳泰置业有限公司,李美珍,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立终字第3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芳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北京路16号。法定代表人郭兰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美珍原审被告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付6号。法定代表人郭兰芳。上诉人河南芳泰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美珍、原审被告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二初字第30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争议性质为借款合同纠纷,依法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虽本案被告芳泰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南省南阳市北京路16号,但鉴于本案另一被告芳达公司住所地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河南芳泰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河南芳泰置业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根基民诉法相关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本案被上诉人住所地在河南省南阳高新区中州西路619号,本案应由南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河南芳泰置业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7月27日,出借人李美珍、借款人河南芳泰置业有限公司与担保人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一份,该合同第十二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明,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案不以约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原审被告之一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付6号,属本市涧西区辖区,故本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园审判员 张予洛审判员 丁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