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柯执民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绍兴市厚腾贸易有限公司、陈小忠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绍兴市厚腾贸易有限公司,陈小忠,徐雅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柯执民字第10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住所地:绍兴县柯桥街道鉴湖路29号。负责人:俞美霞,行长。被执行人:绍兴市厚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392号206室。法定代表人:陈小忠。被执行人:陈小忠。被执行人:徐雅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绍商初字第21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徐雅娟所有的位于绍兴市越城区北海桥直街77号4幢202室房产[建筑面积45.7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24.42平方米,详见诸正和房(估)字2015第G04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卿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