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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南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左仁生诉李片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仁生,李片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上南民初字第59号原告:左仁生,男,汉族,上高县人。被告:李片发(又名李毛生),男,汉族,上高县人。原告左仁生(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李片发(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晏胜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仁生,被告李片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左仁生诉称:2014年5月29日,被告李片发因生意之需向原告借款8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借款将近有1年仍未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无果,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处。被告李片发辩称:欠款属实,但是现在没有钱还。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9日,被告李片发因打官司缺乏资金向原告左仁生借款8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今借到左仁生人民币捌万元整,按每月3分计算利息”。被告李片发在借条上签字。原告分别通过给付现金17000元和银行转账63000元给被告,合计人民币8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上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约定的利息,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息明显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过该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片发(又名李毛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左仁生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5月29日始计算至借款清结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李片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须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2440104000084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市分行袁山支行。如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晏胜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晏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