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五商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肇东市祥瑞婚庆礼仪服务部与张建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东市祥瑞婚庆礼仪服务部,张建丰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五商初字第53号原告肇东市祥瑞婚庆礼仪服务部。负责人于小,职务经理。被告张建丰,男。原告肇东市祥瑞婚庆礼仪服务部与被告张建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肇东市祥瑞婚庆礼仪服务部的负责人于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建丰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缺席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肇东市祥瑞婚庆礼仪服务部诉称,2014年4月7日,我公司与张建丰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张建丰租用我公司所有的汽车一台,期限自2014年4月7日至2014年6月22日,租金10000元。合同到期后,张建丰只给付租金4500元,尚欠租金5500元及租车期间所产生的违章罚款1900元,合计欠款7400元,由张建丰于2015年1月3日出具欠据一份。此款经我公司多次催要,张建丰拖欠至今未给付。为此,我具状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张建丰立即给付所欠的租车款和违章罚款合计7400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建丰在答辩期限内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7日,张建丰在肇东市祥瑞婚庆礼仪服务部租用黑MR74**号奇瑞牌轿车一台,约定租车期限自2014年4月7日至2014年6月22日,每天租金170元。2014年6月22日,张建丰将该车交回肇东市祥瑞婚庆礼仪服务部,经双方结算,租金共计10000元,张建丰给付租金4500元,尚欠租金5500元及租车期间所产生的违章罚款1900元,合计欠款7400元,由张建丰于2015年1月3日出具欠据一份。此款经肇东市祥瑞婚庆礼仪服务部多次催要,张建丰拖欠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肇东市祥瑞婚庆礼仪服务部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汽车租用合同一份,欠条一份在卷为凭,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张建丰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肇东市祥瑞婚庆礼仪服务部与张建丰之间的车辆租赁合同系出于双方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为合法有效。张建丰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租金及违章所处罚款的义务。因此,肇东市祥瑞婚庆礼仪服务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建丰给付原告肇东市祥瑞婚庆礼仪服务部欠款7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建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濮原代理审判员 张晓波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亮书 记 员 赵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