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郭某与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周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903号原告郭某,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被告周某,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杨伏华,宁夏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自愿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马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慧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