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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魏长平与何孙福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长平,何孙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魏长平,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何孙福,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现住上海市闸北区。原告魏长平与被告何孙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42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魏长平在法定时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何孙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孙福系外地来沪人员,目前去向不明。期间,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并分别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何孙福(共同共有人叶晓坚)名下位于本市临汾路XXX弄XXX号XXX室、位于本市宝山区高跃路XXX号XXX室的房地产。除上述财产外,未查实被执行人何孙福名下有车辆、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魏长平,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目前在本市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案暂停执行,若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恢复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魏长平依据本院(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4265号民事调解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招林执行员  陶保林执行员  赵斌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鹏程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